清至民國時期西藏地震及賑災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體部分,位于世界上兩個主要地震帶之一(地中海一南亞地震帶)上,地質(zhì)活動較為頻繁,是中國多地震的省區(qū)之一。清至民國時期,西藏震災雖然數(shù)量較少,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容忽視。

  清至民國西藏震災數(shù)量

  地處世界屋脊的西藏地區(qū),是中國地震活動多發(fā)地區(qū)之一。該區(qū)南部是著名的喜馬拉雅地震帶,北部為唐古拉地震帶,東部以南北地震帶為鄰,并由于印度板塊和歐亞板塊擠壓碰撞,現(xiàn)代構(gòu)造運動劇烈,地震時常發(fā)生。僅從有資料記錄的642年至1980年的1300多年間,共發(fā)生地震624次。

  進入清代和民國時期以后,西藏地震的發(fā)生次數(shù)和頻率都呈驚人的幾何倍數(shù)增長;在發(fā)生縣數(shù)上,清與民國時期開始明顯加大;在所占比例上,清代與民國占了八成以上。清代時期,西藏人民罹難最深的仍是水、雪災害,與之相比,震災無論在發(fā)生頻率還是破壞幅度上,都要比水、雪災害弱勢。但進入民國時期后,西藏地震無論從發(fā)生次數(shù)(80次)和頻率(2.11次/年)上,都遠遠高于水、雪災害(33次、10次;0.87次/年、0.26次/年),從量化數(shù)字來看,都要比水、雪災害強勢。這可以證明,地震是西藏水、雪災害外另外一種不容忽視的自然災害。

  不能否認的是,正是這種給予關(guān)注相對較少的震災,一旦突如其來,它帶給一般民眾的不僅僅是生命、財產(chǎn)的損失,而且還在心理上給人們帶來巨大的影響,給社會造成的長遠影響在某種程度上也許要大于水、雪災害。

  震災的損失和危害

  根據(jù)西藏地震檔案的記載,震災造成的損失和危害是十分嚴重的。

  第一,地震對自然環(huán)境的破壞。從災情上看,雖然造成嚴重的破壞,但由于西藏地廣人稀的事實,故一般只造成地貌的變化,人員和財產(chǎn)的損失相對較少。如據(jù)《隆子宗宗堆呈報連續(xù)地震成災帖》:“今年(1806)六月二十五日黃昏……發(fā)生五至七次地震”,“在山谷內(nèi)外略見房塌地裂,幸未死人。”藏歷第十五饒迥陰鐵牛年三月八日(1901年4月26日)尼木門卡宗、南木林宗地震,“土地裂陷”,“普措地方,全屬山地,被震裂陷。”1924年的那倉地震更是導致朗錯(納木錯)湖“因地震出現(xiàn)大裂口……縱長十九庹”。

  第二,地震對農(nóng)田、水利設(shè)施和交通的破壞。從地震檔案的材料看,地震對西藏農(nóng)田、農(nóng)作物和水利設(shè)施的破壞非常嚴重,記載也頗為詳細。《尼木普巴官府差民震情稟貼》(1901年)在普巴上中下三部中,上部普措地方牧民之三崗差地及宗雪之六崗半差地……其中宗雪向桑巴耕種之五崗四克差地中,約有四升地……被山崩之土石埋掉,水渠塌陷,不僅禾苗被埋,且暫時尚無法耕種。”“宗雪扎巴所種一崗半差地中之八升地和分成地中之七升地、若色種的六升分成地……等全部塌陷,無法修復,永絕耕種之望。”“普巴山溝巴措(中部)地方八崗十六克差地灌溉水渠中,約有五百步長之水渠陷塌,被深埋與坍塌之土石下,修復工程十分艱巨。”另據(jù)1915年拉加里等地震,“山崩和泥石流壓壞水渠、農(nóng)田,以致不能耕種。”共計損失六十三又十八分之一頓差地。

  從災情上看,地震造成的交通阻塞盡管嚴重,但比起直接的農(nóng)作物損失和人員傷亡來說,還是比較輕的,但也給人們帶來種種不便。1833年聶拉木等地震,“本區(qū)邊界鐵索橋以上之險路各關(guān)隘均被堵塞,商路中斷,亟待修通道路”,嚴重影響了當?shù)氐恼YQ(mào)易往來。并且在清至民國時期,由于西藏特殊的地形,修筑的道路有限,一旦被破壞就會導致對外聯(lián)系的耽擱和中斷,聶拉木“當時遞送駐藏大臣致廓爾喀國王文書之使者及互市信使次仁旦增等……因受地震破壞,道路、隘口、驛站、鐵索橋等被震倒或被塌方流沙、滾石破壞或阻塞,因而不得不離開正常通道而翻山越谷,故回程費時頗多”。

  第三,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藏歷第十三饒迥陽火虎年四月二十五日(1806年6月11日)錯那宗等地震,“貧富百姓房屋幾近蕩然;并有百余人死亡;山綿羊、毛驢、黃牛損失甚多。”1833年8月絨轄宗“地震二十一次,宗府及民房倒塌二十二幢,百姓傷亡甚眾,馬匹牲畜死亡尤多……”另如藏歷第十三饒迥陰木兔年十月二十七日(1915年12月3日)拉加里等地震,只拉加里一處就壓死男性差巴五十五人,婦女一百人,喇嘛十五名(共計一百七十人)。損失奶黃牛一百五十頭、山羊九百九十七只、毛驢七頭、馬兩匹、奶牛兩頭。沃卡宗則“房舍遭到倒塌,仁崗寺及其他屬政府、貴族、寺廟、百姓部分房屋完全倒塌,人畜傷亡慘重”,共計死亡24人,壓死牲畜168頭。而處于桑日縣的布當村,居住著47戶人家,藏式砌石結(jié)構(gòu)的房屋幾乎全部倒塌,死亡170余人,幸存者僅10余人,壓死許多牛羊,山上滾下大量巨石。藏嘎村有一寺廟全部震垮,壓死許多喇嘛。

  就地震造成的危害損失程度而言,與同時期全國其他地方相比,還不能歸為特別嚴重。如1879年7月1日甘肅武都“十二日寅時地大震,南山崩塌,沖壓西南城垣數(shù)十丈,居民二百余家……各處山飛石走,地裂水出,殺九千八百八十一人,彌月不息。”但是由于西藏地區(qū)落后的社會經(jīng)濟狀況,人民已無力能夠承擔任何天災,所以就此時期不算為特別嚴重的震災,對西藏人民來說已是滅頂之災,往往導致家破人亡。

  西藏地方政府救災措施

  相對于水、雪災害,西藏史籍對地震的記錄更加詳盡,西藏地方政府在得到災區(qū)呈報的詳細災情(包括地震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災的嚴重程度;人員和牲畜的損失以及對于差稅的減免、修復受損公共設(shè)施所需的人力和財力支持的請求)后,噶廈通常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令災區(qū)詳細核查災情和損失,要求呈文人到災區(qū)查勘或派遣官員到當?shù)睾藢嵤転那闆r,然后根據(jù)查災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完全否定或減免。如火雞年(1897年)“靖西邊境等處地震,情形較重,派員查勘,量為撫恤。”“門區(qū)百姓按規(guī)定應(yīng)支烏拉,但值農(nóng)忙季節(jié),確有困難,需減免兵役費等情。查政府早有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減免,所請礙難應(yīng)允。”另如鐵羊年(1931年)洛扎宗“因當前地震,房屋倒塌,急需修復,爾等窮于應(yīng)付,則可以土蛇年為例,只派十五人。另外五人,今年同意予以減免。”

  盡管噶廈對震災減免差稅呈文的批復采取了比較嚴格的態(tài)度,往往不予批準或部分批準,以防止災民仿效,但震災給災區(qū)的人民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是實際存在的,對此,噶廈地方政府又不得不采取一些相應(yīng)的賑濟措施。

  第二,賑貸錢糧。由于地震的嚴重破壞性,在地震發(fā)生后,房屋倒塌、牲畜死亡、財物損失“一無所存”,往往導致“貧苦百姓無法維持生存”,為了避免此種狀況造成更大的損失,地方政府一般會酌情賑濟一點錢糧,首先維持災民的最低生活需求。1915年拉加里、沃卡宗等地的地震中,由于受災嚴重,“現(xiàn)決定自前藏糧餉管理單位撥青稞,按每頓差民給青稞四、五、六克,以作救濟。”水雞年(1934年),絨轄地方發(fā)生“前所未有之地震”,“為資助百姓暫維生計,可從后藏糧官僧官勒參巴土登阿旺帳下之協(xié)噶爾地方收入糧食中,提取七百、八百、九百克。”鐵牛年(1901年)尼木普巴一帶“地震以后……其損失之巨,殊屬罕見。百姓生計斷絕……茲決定從仁布八分之一利糧中,撥出糧食一百五十克,以三年為期,無息貸給災民。”

  同時,對于西藏嚴重的地震災情,中央政府和駐藏大臣也會作出及時反應(yīng)。如火雞年(1897年)地震,“為念及邊境百姓之疾苦,目下駐藏大臣暫以私人名義發(fā)放賑濟,以示撫慰。計開:上亞東東噶、雪頂兩寺僧眾各賑濟藏銀九兩;曲米陽寺經(jīng)堂、噶林崗甘珠爾大經(jīng)堂、康扎神廟、年麻神廟以及住房損壞嚴重之貧苦差民如噶林、阿丹歐珠、洛色阿巴此類災戶,各賑濟藏銀六兩;其次對住房受中等損壞之十四戶差民,各賞給藏銀三兩七錢五分;房屋損壞較輕之六十一戶差民,各賞藏銀三兩。下亞東噶舉寺、倉木扎寺僧眾各賑濟藏銀九兩;阿桑當唐佛堂、下熱寧瑪廟、坎熱寧瑪廟、仁崗兩座佛塔、曲畢寧瑪廟僧眾各賑濟藏銀六兩;對住房受中等破壞之十三戶差民,各戶賞藏銀三兩七錢五分;對住房損壞較輕之三十三戶差民,各戶賞藏銀三兩。”鐵雞年(1921年)芒康地震,傷斃人畜,壓坍塌房屋及鹽池、鹽地,為數(shù)甚多。“奉大總統(tǒng)令,著財政部迅撥帑銀一萬元,交由陳鎮(zhèn)守使遴派妥員,分赴災區(qū),核實放賑。”

  第三,維修和重建所毀寺廟、渠道和道路。在地震災后的大量批文中,多是針對損毀寺廟修復的批復,這是由于宗教在西藏人民生活中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而且西藏地方政府也愿意對此承擔修復費用,同時對于關(guān)乎生活發(fā)展的渠道和道路也能夠給予一定的撥款。在土雞年(1909年)的浪卡子宗、打隆宗地震中,多爾拉寺震損嚴重,“為資助其修復工程,茲從當?shù)厝种焕Z中撥糧六十、八十、一百克”;打隆寺、塔爾林寺嚴重破壞,“除在本地區(qū)派工外,政府撥給包括木料款在內(nèi)之所需物資,又從附近適當宗谿撥給糧食二百克。”鐵豬年(1911年)桑宗地震,“孜廟護法殿倒塌,必須重修一寺廟大殿。為此撥經(jīng)費純銀壹佰兩。”木兔年(1915年)沃卡宗等地震,山崩和泥石流壓壞水渠,“疏導灌溉水渠,我等已立即動員當?shù)匕傩?,計劃在十天之?nèi)修好渠頭……在本宗府收十分之一糧庫中約有青稞一百七十克,干耗貸糧庫中約有青稞二百克;漢兵糧餉及差使騎馬所用飼料中,尚余青稞和豌豆一千克。”沿途道路破壞嚴重,“為資助其復修加固,茲撥給公糧十克、二十克、三十克。”

  第四,請求禳災。除采取必要的賑濟措施外,在震災的善后措施中請求活佛禳災、消災避難是當時一項必要的活動,這從大量的地震呈文和指令中可明顯地反映出來。如火雞年(1897年)四月十二日錯那宗等地地震,因此,特請求帕里嘎珠活佛占卜預示云:“為禳災除惡,自應(yīng)舉行佛事,諸如:廣泛宣講經(jīng)典,念誦《大威德集密儀軌六十法》、《大白傘蓋避災咒》、五種遺教,為各方諸神熏香禱告,并指示各僧俗人等,根據(jù)各情作息災祈禱活動。”又如1915年山南地區(qū)地震,噶廈對山南總管因地震請求禳災的批文為:“上月發(fā)生地震后,爾據(jù)昌珠寺大梵天王之預言,已進行禳災活動,辦理十分認真負責,甚佳!關(guān)于在三轉(zhuǎn)法輪法會上舉辦獅面女神施食回避法及安位開光儀軌,祈禱女神贖罪善業(yè)之事,已責成管理誦經(jīng)機構(gòu)立即辦理。”木鼠年正月六至九日(1924年2月10~13日)朗如地區(qū)從去年(1923年)起,連續(xù)發(fā)生數(shù)次地震,“為此請活佛及神祗占卜,請示吉兇。占卜結(jié)果稱:應(yīng)舉辦誦經(jīng)祭祀等佛事,以消災難。”

  地震后西藏地方政府采取的相應(yīng)賑濟措施,是值得肯定和參考的;但對于嚴重的災情來說,只能是杯水車薪,所以對于廣大的災民,只有靠自己自我補救;有時也迫于生計,不得不遠走他鄉(xiāng)以乞討為生。

  (據(jù)《西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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