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兵保甲制度與災害治理

2025/09/23 10:38公益時報 石晉之

  在宋代,各類大規(guī)模災害頻繁發(fā)生。其中,火災、水災、旱災等災害的出現(xiàn)頻率相對較高,大型火災約1年3次,大型水災約1年2次,大型旱災則約1.5年1次。其次就是大型地震等災害,約2年至3年就會出現(xiàn)1次。這些大規(guī)模災害給民間帶來了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有時還會引發(fā)蝴蝶效應,造成打砸搶等事件的發(fā)生。因此,為了維護治安,保障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宋代在災害治理方面,“一本于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其中,民兵中的保甲是宋代應對災害的重要組成力量,他們在災害治理、維系社會穩(wěn)定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

  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性武裝組織,他們一邊從事生產勞動,一邊充當國防力量。在宋代,民兵又稱之為鄉(xiāng)兵,閑時務農,戰(zhàn)時為兵,其名目不一,或曰“義勇”,或曰“保甲”,等等。宋人許應龍曾在《民兵論》中評價稱:“緩則農,急則戰(zhàn)。……非特國之利,亦民之利也。”宋代民兵中的保甲除了“三時業(yè)農,一時講武”,在災害治理方面亦承擔了重要職責。

  首先,宋代的保甲在維護基層治安與保障國防的同時,承擔著所在區(qū)域的消防職責。

  北宋仁宗時期,宋道即已在原州 “仿古民兵之法”,“籍居人之附近者十家為保,平時則主火備,有寇則使登城以守”。熙寧期間,北宋政府頒行了《畿縣保甲條例》,將保甲推行全國:“凡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心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主戶最有心力者及物產最高者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乃選主戶有行止材勇為眾所伏者二人為都、副保正。……同保內有犯強盜……放火……,知而不告,論如五保律。”根據上述條例可以看出,保甲成員有維護所在區(qū)域消防安全的責任,成員內部如有放火行為,其他成員凡知悉者應如實報告,隱瞞不報者,以“五保律”懲處。

  北 宋 元 豐 年 間 (1078—1085),溫州火災頻繁,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宋人石牧之出任溫州知州,組建保甲,并使其成員共同預防和撲救火災,以加強火災治理。蘇頌在《朝議大夫致仕石君墓碣銘》中為此評價:“(石牧之)始蒞永嘉,病火政素怠,颶風至則焮焰綿亙,奸人利救焚攘敓,吏恬不怪,寖以成弊。因舉行火保之令,預為約束使知,有犯聯(lián)坐。一日火作,親率部伍,視畚挶綆缶之,不悉力者收之,余悉競前,俄頃而撲滅。自是其弊遂革。”可見,石牧之組建的保甲有效加強了溫州區(qū)域的火災治理,由此“其弊遂革”。

  南宋繼續(xù)將保甲視為區(qū)域消防的重要力量,通過組織民眾結保編伍,以強化火災治理。如建炎四年規(guī)定:“十大保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內,內選才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都保,主一都盜賊煙火之事,一年得替。”南宋孝宗時期,要求“諸路帥、憲司結定保伍,置辦救火、捕盜器仗”,并明確,“諸充保正、副,依條只令管煙火盜賊外,并不得泛有科擾差使”,即各地均應組建保甲防治火災,其保正、副因具消防職責,官府不得隨意差使。《慶元條法事類》則對保甲的救火職責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諸州縣鎮(zhèn)寨內每十家為一甲,選一家為甲頭,置牌具錄戶名,印押付甲頭掌之,遇火發(fā),甲頭每家集一名救撲訖,當官以牌點數。”凡火災發(fā)生,保長于每家召集一名成員參與救火,官府“以牌點數”。

  由于保甲在區(qū)域消防方面能夠產生重要作用,故也受到南宋官員的高度推崇。南宋名臣袁甫在各地任職期間即重視組建保甲治理火災。他在《知徽州奏便民五事狀》中指出:“本州從來多有火災……臣自到官以來,首以是(火政)為急務。嚴保甲圖籍,則擇防虞官正副八人,皆鄉(xiāng)之所推重者總之……。”同樣,南宋官員程邁知溫州期間,亦“開河渠,立望樓,結火保”,成效顯著,受到“詔書褒諭”。總體而言,組建保甲強化區(qū)域火災治理成為有宋一代的普遍方式。

  當然,保甲不僅承擔消防職責,還具備其他災害治理職能。包括預防蝗災、管理救濟糧倉等。按淳熙敕:“諸蟲蝗初生,若飛落,地主、鄰人隱蔽不言,耆保不實時申舉撲除者,各杖一百。”即保長有預防蝗災的責任,未盡責者,杖刑一百。在管理救濟糧倉方面,如《崇安社倉條約》規(guī)定:“每年二月,委派各都社首、保正副編排舊保簿……并詢問是否愿意請米,讓本人親自押字。”《清江縣社倉規(guī)約》則規(guī)定:“倉中事務并委鄉(xiāng)官掌管,但差使保正編排人戶、驅磨簿歷、彈壓斂散、踏逐倉廒、追斷逋負之類。”

  實踐中,凡遇災發(fā),官府會要求保甲協(xié)助做好相關救濟災民的事務。如 《宋會要》記載,紹興十九年(1149),上(宋高宗)諭輔臣曰:“近日紹興饑民多有過臨安府者,深可憐憫,蓋是保正副抄扎漏落,是致流移。”雖然該內容與“保正副抄扎漏落”導致災民流移有關,但也間接反映了保甲是協(xié)助臨安官府救濟災民的重要輔助力量。又紹興二十七年 (1157),提舉兩浙西路常平茶鹽公事朱倬言:“比見郡縣之間,自冬繼春,所給乞丐錢米,例皆付之胥吏……每歲抄劄,委州縣長吏令在郡邑者責之社甲首、副,在村落者責之保正、副長,結罪保明,使無遺濫。”從之。此“從之”代表朱倬的建言受到朝廷認可,保甲成為協(xié)助官府救濟災民的主體之一。以及嘉定八年(1215),某官員向朝廷報告:“臣來自吳門,沿路見日來所差檢踏災傷官與抄札賑恤之官……就近城寺院呼集保甲,取索文狀,令人粉壁書銜……。”經該官員的報告可以得知,檢踏災傷官與抄札賑恤官會在實踐中要求保甲輔助其完成相關救濟政務。

  另外,南宋理學家朱熹為官期間,在賑濟災民的過程中,亦將保甲作為重要倚靠。如要求,“合賑濟人戶,黃筆圈欄。逐一仔細填寫姓名,大小口數,令本都保正長等參考詣實繳申,切待差官點摘管實”。運送災糧時,“差保正、隅官防護所糴米船”。賑濟官糧如經陸路,“即仰保正輪差能擔擎糴米人戶般送,每石依上項計里數支雇米”。賑濟前,會“勒逐都保正將置場處用棘刺夾截作兩門,兩重極小,只通一人來往。外門之內、里門之外,須極寬,可容一場賑糶賑濟人。外門之側為一窗,后夾截交錢位子一間,依使軍立去樣式,告示保正夾截”。發(fā)放賑濟糧過程,如有“施行闕食未盡抄劄人等事”,還會指令保正按照“巡察官所行事理”,“隨門再行審實”。若保正“若保正依前滅裂,不即同隅官抄劄及將元冒濫人蓋庇,或在鄉(xiāng)乞覓人戶分文錢物,仰隅官具狀陳訴,切待追究,重作施行”。

  總體而言,具有民兵性質的保甲是宋代應對災害、治理災害的重要依仗力量,為宋代的社會穩(wěn)定與發(fā)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而如今,民兵作為國家武裝力量體系的組成,不僅是我國的重要后備武裝力量,同時,他們在國家的災害治理層面也擔負著搶險救災的重要使命。剛剛過去的2025年7月29日,華東、東北等地持續(xù)遭遇暴雨,引發(fā)洪澇和地質災害,民兵迅速行動,配合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使受災群眾得到安全轉移。這正是民兵為我國災害治理做出貢獻的有力證明。

  新時代,以習近平總書記為中心的黨中央對災害治理工作提出了新指示,要求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提升新時代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加快建設“全災種、大應急”的災害治理體系。由于民兵具備一定的體能和軍事素質,且具有“人地兩熟”的先天優(yōu)勢,能夠成為區(qū)域應急救援的突擊隊和生力軍,因此,加快完善民兵參與災害治理的制度與機制,構建“‘預防—應對’全鏈條覆蓋的參與模式”,是構建“全災種、大應急”災害治理體系、形成“災害治理共同體”的重要保障。

  (作者系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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