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
批準廣東省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8月2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批準廣東省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
會議指出,自2001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啟動以來,國務院已先后五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為進一步減少和規(guī)范行政審批,會議決定,在以往工作基礎上,再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84項、下放117項、合并13項。至此,國務院十年來分六批共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9.3%.這次重點對投資領域、社會事業(yè)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特別是涉及實體經濟、小微企業(yè)發(fā)展、民間投資等方面的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
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guī)定,批準廣東省“十二五”時期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對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及部門文件設定的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停止實施或進行調整。會議指出,廣東省處于改革開放前沿,市場發(fā)育程度較高,經濟社會發(fā)展正全面進入轉型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十分緊迫。在廣東省進行改革試點,對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示范意義。會議要求,廣東省要加強領導,精心制定試點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把試點工作與轉變政府職能結合起來,與強化監(jiān)管和服務結合起來,為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累經驗。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加強指導,及時幫助廣東省解決試點中遇到的問題,確保試點順利推進。
會議指出,今后一個時期,要堅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要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jiān)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guī)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tài)清理工作機制。二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guī)范化建設。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三要加快推進事業(yè)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把適合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yè)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yè)組織,推動行業(yè)組織規(guī)范、公開、高效、廉潔辦事。四要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五要加強政府監(jiān)管。六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七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袊W)
延伸閱讀>>>
廣東首次下放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
廣州市民政局8月20日通報,廣東省民政廳近日轉發(fā)了民政部關于同意將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下放到廣州市民政局的通知,這是廣東省民政廳第一次正式發(fā)文授權地級以上市登記管理非公募基金會。廣州市民政局決定,從2012年9月1日起登記非公募基金會。
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非公募基金會區(qū)別于公募基金會,是指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設立應當具備“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等五方面條件。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兩種情形的,須向民政部提交設立申請,廣州市民政局無權登記:一是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募基金會;二是境外非公募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按照廣州市民政局公布的非公募基金會登記辦事指引,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共分四個步驟:一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二是召開理事會通過有關設立非公募基金會以及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事項的決議。三是辦理驗資手續(xù)。憑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廣州市非公募基金會開設銀行驗資專用賬戶證明書》,到銀行開設驗資專用賬戶,注入原始基金,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四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后方可開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