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蘇航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興起與發(fā)展,為重構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提供了新的契機。然而,公共服務領域目前存在政社不分、信任缺失、問責困難等多重困境,嚴重制約和影響著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
如何建立一種平等、互信、合作的政社關系,以達成政府購買的政策預期和社會需求的有效回應?筆者認為,將商品經(jīng)濟關系中的契約精神應用到政社關系中,可為健全與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及其實踐提供一種新的發(fā)展取向。
契約精神本是商品交換等經(jīng)濟交往關系中所蘊含的一種平等、自由和人權的民主精神,但誠如賀衛(wèi)方先生所言:“契約已不僅僅只是一個民法上的概念,而且成為一種社會觀念,一種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
運用契約精神來闡釋構建新型政社關系的內(nèi)在條件,其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
主體地位的平等性
契約精神最根本的標志就是平等主體間的自由意志,反映在政府購買領域中,即要求政府和社會組織地位的獨立和平等性。但由于我國政府購買服務發(fā)展時間較短,不少地區(qū)仍然采用政府主導、社會遵從的模式。而基于契約精神中的平等理念,在政府購買服務中,政府和社會組織二者不應該是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而是平等的契約合作關系。所以,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必須具備獨立性,不能以模糊身份來提供公共服務,否則只能使其定位失準。同時,在同等的條件下,政府應當采取一視同仁的政策,同等地位的社會組織獲得的捐贈優(yōu)惠待遇政策應該同樣對待,以確保社會組織之間地位的平等性。
資源交換的互利性
契約精神包含著利益本位的必然趨向。利益是契約的核心,每個自由平等的個體都有追求自己利益、使自己獲得利益最大化的渴望。通過平等協(xié)商建立起來的契約,強調(diào)以個人正當利益為本位,以互利的方式實現(xiàn)自利,從而使得契約主體的合理利益都得到了實現(xiàn)。而在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組織雙方有著共同的目標和需求,政府愿意社會組織變得強大成為自己的“幫手”,社會組織基于自身性質(zhì)亦希望變得強大,促使政府改革公共服務供給制度,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方法,從而提升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因此,雙方共同的需求使其形成了合作的意愿,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則達成了其合作的可能。
因此,在公共服務購買領域,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應當是建立在平等協(xié)商基礎之上的合作伙伴關系,雙方根據(jù)各自擁有的資源可以實現(xiàn)優(yōu)勢互補一方面,社會組織在提高公共服務質(zhì)量、降低成本、積累志愿資源等方面有著天然的優(yōu)勢;另一方面,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供給方面出現(xiàn)的“志愿失靈”也可以通過政府職能來完善。
政府購買的合法性
契約精神中的法治觀念為政府購買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論預設和價值導向。“契約精神不僅是一種法律規(guī)則精神、法律實踐精神,而且也是一種持久的主體精神價值取向。”這種精神不是依靠外在強制力實現(xiàn)的,而是主體內(nèi)心的一種深刻認同。所以政府購買作為一種契約行為,不僅需要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同時也需要法治觀念作為支撐。而政府購買的合法性則來源于公眾對于公共服務的認可,包括對服務質(zhì)量的信賴和服務提供者的信任。而現(xiàn)實中,關于政府購買的相關法律程序和標準較為模糊,同時由于公眾理性不足,認為由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不合法而對其抱有質(zhì)疑的態(tài)度。因此,政府購買的合法性可以從以下方面有所建樹:
首先,有關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必須以公共利益為本位,與社會公共價值相一致,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其次,政府在制定并完善有關政府購買的法律政策時,還應當積極培育公民文化、鼓勵公眾參與、提升公共理性來增強公眾對于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信任。
權利責任的對等性
契約精神以權責對等為重要原則。契約關系的成立是締結契約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平衡與互動,它意味著契約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因此,在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建立一個參與者彼此負責的制度是公共服務購買成功的重要前提。針對目前我國公共服務購買領域中權責不清、問責困難的問題,可以從建立多方責任關系入手,使公共服務行為契合契約精神:首先,政府要承擔公共服務提供中的財政責任和評估與監(jiān)督責任,而社會組織也應對服務提供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負責;其次,由于公共服務外包而導致相關主體利益受損,政府也應承擔起建立利益協(xié)調(diào)與補償機制的責任;最后,在社會組織和服務對象之間也需要建立起明確的服務關系,確保社會組織責任的落實。
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蘇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