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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二審:加大慈善活動稅收優(yōu)惠力度
2016年中央財政下?lián)?億元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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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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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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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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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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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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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慈善傳統(tǒng)

新聞內容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2016年中央財政下?lián)?億元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

    11月8日,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甘肅省心理咨詢師學會回歸社會戒毒人員貧困家庭幫扶計劃示范項目末期研討會在蘭州舉行。

    ■ 本報記者 王勇

    12月21日,民政部發(fā)布《2016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2016年項目預算總資金為2億元左右。

    根據(jù)方案,2016年,項目主要資助社會組織開展扶老助老、關愛兒童、扶殘助殘、社會工作服務,以及能力建設和人員培訓。不資助基建、研究、宣傳類活動。從嚴評審講課、圖書贈送等受益對象寬泛的項目。

    資助社會服務活動和

    能力建設

    2016年,項目主要資助社會組織開展以下領域的社會服務活動和能力建設:

    第一,扶老助老服務。以滿足老年人養(yǎng)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以社區(qū)或其他方式為依托,資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yī)療保健、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救助服務。

    第二,關愛兒童服務。資助兒童成長服務,資助孤兒、棄嬰的收養(yǎng)、治療、康復活動,資助留守兒童教育、衛(wèi)生、文化活動,資助農(nóng)民工子女服務,資助對流浪兒童和特殊困難的殘疾兒童的援助保護活動,資助改善兒童成長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三,扶殘助殘服務。為殘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醫(yī)療救護、工作幫扶、精神慰藉、物質和技術支持在內的救助服務,資助改善殘疾人生產(chǎn)和生活條件,幫助融入社會生活。

    第四,社會工作服務。以城市流動人口、農(nóng)村留守人員、老年人、兒童青少年、殘疾人、社區(qū)矯正人員、優(yōu)撫對象和受災群眾等特殊群體為重點服務對象,針對需求提供的包括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系調適、資源協(xié)調、社會功能修復和促進個人與環(huán)境適應等專業(yè)服務項目。

    第五,能力建設和人員培訓。資助西部地區(qū)困難社會組織必要的服務設備購置和服務設施完善等,改善服務條件,增強開展公益慈善項目的能力;對社會組織負責人、業(yè)務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guī)、項目運作、業(yè)務技能、專業(yè)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2016年,項目不資助基建、研究、宣傳類活動。從嚴評審講課、圖書贈送等受益對象寬泛的項目。

    開展四類項目最高120萬元

    2016年,項目主要資助開展以下四類項目:

    發(fā)展示范項目(A類)。擬資助西部省份(四川、云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以及內蒙古、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陜西、寧夏)的基層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確有必要的,可列支5萬元以內的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等必要的辦公設備、服務設施和執(zhí)行項目需要的會議、培訓和交通等成本。每個項目的資金不超過25萬元左右。

    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B類)。擬資助規(guī)模較大、職能重要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和具有較強區(qū)域輻射功能的地方社會組織開展扶老助老、關愛兒童、扶殘助殘等社會服務活動。地方社會組織項目資金不超過50萬元。全國性社會組織項目資金不超過120萬元。

    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C類)。擬資助規(guī)模較大、職能重要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和具有較強區(qū)域輻射功能的地方社會組織開展社會工作服務活動。地方社會組織項目資金不超過50萬元。全國性社會組織項目資金不超過120萬元。

    人員培訓示范項目(D類)。擬資助具有教育培訓職能和培訓經(jīng)驗的培訓機構(包括社會組織)開展社會組織負責人、業(yè)務工作人員培訓。由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聯(lián)合培訓機構共同申請和執(zhí)行。每個項目的資金一般在3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主要對培訓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師資等予以補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過400元。全年共擬培訓6000名左右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yè)務工作人員。

    1月15日項目申報截止

    根據(jù)實施方案,全國性社會組織的項目電子申報書于2016年1月8日前以郵件方式報送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地方社會組織應當向各省級民政部門申報,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民政部門應當按照《2016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組織地方民政部門審查要點》有關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并通過項目信息管理系統(tǒng)匯總、排序后,于2016年1月15日前以郵件方式統(tǒng)一報送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每個社會組織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2014年年檢合格;有正在開展實施的社會服務項目;有相應的配套經(jīng)費來源;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zhí)行能力;有已開展實施社會服務項目的經(jīng)驗,具有良好信譽。

    為擴大項目的示范性和參與度,2016年,鼓勵和支持未獲得過立項的社會組織申報項目,提請評審委員會優(yōu)先考慮。地方社會組織在2012—2015年已經(jīng)獲得過3次以上A、B、C類項目立項的,不再予以評審。

    所有項目均應于

    2016年內完成

    收到項目申請資料后,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提交的電子申報書進行初審,主要對項目填報完整性、合規(guī)性進行審查。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建評審委員會,對初審通過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jù)評審委員會評審結論確定立項建議名單和資金額度,報項目領導小組批準后立項,并向社會公告。

    項目公告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按程序申請撥付資金。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第一次撥付70%的資金,項目中期報告獲得通過后,撥付剩余30%的資金。

    項目一經(jīng)立項,不得分包、轉包,不得無故調整。項目在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報經(jīng)領導小組批準。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于2016年內完成。

    項目執(zhí)行單位應當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zhí)行的50%,并于7月5日前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報送中期報告。項目執(zhí)行單位應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的執(zhí)行,并于12月5日前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報送末期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執(zhí)行情況、實施效果、自我評估報告、宣傳情況等。

    此外,實施方案還要求,嚴格按照申報用途使用資金,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不得用于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

    財政部、民政部將不定期對各地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項目引入社會審計和評估,將對項目進行全面審計和重點評估。引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總體實施效果進行考評。審計、評估等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后年度項目評審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并將把項目執(zhí)行與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評估、表彰獎勵、行政處罰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