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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勇 為了切實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實現救助管理服務水平明顯改善和提升,近日,民政部等聯合發(fā)布《關于開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的通知》。 《通知》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政府負責、嚴格監(jiān)管、協(xié)同配合、標本兼治的工作原則,進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體制機制,著力在照料服務、救助尋親、街面巡查和綜合治理、落戶安置、源頭治理、干部隊伍建設等關鍵環(huán)節(jié)上建機制、壓責任、提質量、優(yōu)服務,實現救助管理服務質量提檔升級,推動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新時代救助管理服務體系。 《通知》明確了專項行動的六項主要任務。 全面開展照料服務達標行動 各地要集中部署開展救助管理和托養(yǎng)機構安全隱患排查行動。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依法對救助和托養(yǎng)機構的內部管理、生活照料、衛(wèi)生防疫、食品藥品安全、消防安全、離站返鄉(xiāng)、站外托養(yǎng)等環(huán)節(jié)進行檢查,列出問題清單,明確整改時限、路徑和標準,指導做好整改工作。 要按照“站內照料是常態(tài)、站外托養(yǎng)是例外”的原則,強化站內照料職責,有步驟、分批次開展托養(yǎng)人員站內接回工作,設施設備或人員不足、無法提供照料服務的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專業(yè)力量參與工作,提升站內照料服務水平。 確有必要開展托養(yǎng)工作的,應當優(yōu)先選擇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養(yǎng)老、精神康復等機構承接托養(yǎng)服務,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履行主要監(jiān)管責任和主體責任,通過定期檢查、派駐人員、遠程視頻監(jiān)控等方式及時、準確掌握托養(yǎng)機構運行情況和送托人員健康狀況。 各地要探索建立第三方監(jiān)督委員會或特邀監(jiān)督員制度,對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yǎng)機構的運行管理、人員照料情況進行監(jiān)督。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重大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和信息報告機制,對機構遇災、遇險,受助人員走失、死亡等異常情況,要第一時間報告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政府、上級民政部門報告,并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處置工作。 大力開展救助尋親服務行動 各地要以“大愛尋親,溫暖回家”為主題集中開展救助尋親專項行動,民政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通過DNA比對、人像識別等方式甄別滯留人員身份信息,本級權限無法核實的,由民政部門匯總逐級上報后,再報請同級公安部門進一步核查甄別;對滯留超過1個月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要根據尋親進展情況對其在全國救助尋親網、“頭條尋人”等平臺的尋親信息進行更新完善。 全國所有救助管理機構要開通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人臉識別模塊,工作人員要及時將入站人員信息、走失人員家屬提供信息與救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累積數據進行比對,提升甄別查詢能力和效率。 救助管理機構要充分開發(fā)利用“頭條尋人”、微信公眾號、尋親熱線等智能化尋親手段,深化與社會力量的合作,拓展尋親渠道。對已經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員,在其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快安排接送返回工作,對流出地拒不接收的,逐級報上級民政部門協(xié)調解決。 持續(xù)開展街面巡查和綜合治理行動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職責。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協(xié)調機構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明確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救助對象轉介處置程序,利用城市網格化、數字化管理平臺,發(fā)動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工作力量,動員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公交(出租車)司機等積極參與,制定常態(tài)化、制度化街面巡查制度,建立覆蓋全面、協(xié)同到位、服務及時的救助管理網絡。 要強化街面治安綜合治理,依法依規(guī)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規(guī)定的行為,有效減少“強行討要”“職業(yè)乞討”等不文明現象。要持續(xù)做好極端天氣下“寒冬送溫暖”“夏季送清涼”等專項救助工作,公安、城市管理和民政等部門要協(xié)同組織開展街面巡查,確保不發(fā)生凍餓死傷等極端事件。 集中開展落戶安置行動 各地要集中開展一次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行動,對在2020年3月前入站確實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于2020年6月前將安置申請報送至當地民政部門,民政部門于2020年8月前制定安置方案報請同級政府。 對政府批準予以落戶的,民政部門要盡快啟動戶籍辦理程序;對暫時無法落戶但應當予以長期安置的,要盡快將人員轉移至政府設立的養(yǎng)老機構、精神病院等公辦福利機構照料。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有關要求,切實維護流浪乞討人員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 全力推進源頭治理行動 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返鄉(xiāng)人員信息臺賬,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要通過書面形式將返鄉(xiāng)受助人員信息反饋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未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反饋至當地民政部門),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民政部門)要做好信息對接和人員接收工作,對已經返家的,要組織人員或委托當地村(居)民委員會了解其家庭狀況,對存在生產、生活及基本醫(yī)療保障方面困難的,要將其詳細情況報送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及相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及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落實有關政策予以幫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對確已無家可歸的,戶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機構(民政部門)應當主動接收,并協(xié)調當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各級民政部門要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員信息庫,將送返本轄區(qū)的精神障礙患者、阿爾茲海默癥患者、肢體和智力殘疾人員、反復流浪乞討人員等納入信息庫統(tǒng)一管理,并將花名冊通報給鄉(xiāng)(鎮(zhèn)、街道),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組織人員通過實地走訪、電話詢問等方式進行回訪,發(fā)現反復流浪乞討的情況要及時反饋民政部門,原則上回訪頻率不低于每兩月一次,回訪期不少于一年。縣級民政部門要與扶貧辦開展信息共享,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有流浪乞討經歷的予以重點關注和幫扶。 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干部隊伍素質行動 民政部門要在救助管理系統(tǒng)集中開展政策宣傳講解工作,確保救助管理政策法規(guī)、信息系統(tǒng)管理和使用方法等應知應會業(yè)務知識熟練掌握。 各地要繼續(xù)做好救助管理政策與實務培訓,按照人員全覆蓋的目標,實現所有救助管理干部職工參加兩天以上脫產培訓,并采用書面考試、知識競賽、模擬演練、實務操作等形式考核培訓效果。持續(xù)開展做“許帥式”救助管理干部活動。 鼓勵救助管理干部職工學習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人員照料等專業(yè)知識,有關部門要為其學習和參加專業(yè)水平測試提供便利。市級及以上救助管理機構要在現有編制內合理調配人員,設置社會工作專業(yè)崗位和專職尋親崗位,提升救助服務能力,培養(yǎng)專業(yè)化尋親隊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落實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工資傾斜政策,加強對救助管理干部職工關心關愛,為穩(wěn)定隊伍、推動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 持續(xù)到2021年6月 《通知》將專項行動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3月-2020年4月)。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托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協(xié)調機制,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認真組織實施,于2020年4月底前形成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報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具體實施方案要對照通知中提出的六項任務逐一安排部署,明確時間節(jié)點、重點內容、責任部門、工作措施和落實標準,形成任務推進臺賬。 二是組織實施階段(2020年5月-2021年4月)。報請各級黨委和政府加強對救助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相關部門要落實部門工作職責,集中力量開展專項行動。各地可以結合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業(yè)務培訓、交流學習、自查抽查,確保專項行動按進度有序推進,各階段工作任務高質量完成。 三是鞏固深化階段(2021年5月-2021年6月)。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總結提煉專項行動成效和經驗,對其中操作性、推廣性強的經驗做法在全國進行宣傳推廣,對先進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其中可以長期發(fā)揮作用的,進一步鞏固深化,建立長效機制。對專項行動中發(fā)現的普遍性問題積極研究解決。 《通知》強調,要深入開展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各地要在2020年6月前出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決策部署的具體實施意見,利用救助管理機構“開放日”活動,集中向社會公眾宣講救助管理政策法規(guī),介紹典型工作經驗,宣傳救助管理領域先進事跡、先進人物,樹立良好工作形象。 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扶弱濟困、互幫互助傳統(tǒng)美德,傳播勤勞致富、自力更生社會正能量,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管理工作,營造政府、社會、家庭共擔的良好工作氛圍。 《通知》要求建立信息報送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專項行動信息報送機制,分別在2020年8月、12月和2021年4月底認真填寫《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情況匯總表》并逐級上報,同時將其中的地方黨委和政府履職情況、照料服務情況、救助尋親情況、街面巡查和綜合治理機制建立情況、落戶安置情況、源頭治理情況、干部隊伍素質提升行動開展情況通報本級政法委、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扶貧辦等相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