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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
參與社會服務項目開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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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21年07月2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2021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
參與社會服務項目開始申報

    2021年項目標識

    ■ 本報記者 王勇

    7月12日,民政部辦公廳印發(fā)《2021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斗桨浮访鞔_,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將通過競爭選擇、優(yōu)中選優(yōu)方式,資助全國性社會組織、有較大影響力的地方性社會組織在相關重點地區(qū)開展社會服務。

    項目通過信息系統(tǒng)申報,其中,B類項目由全國性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申報,項目申報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31日;A、C、D類項目由地方性社會組織向項目實施地的省級民政部門申報,經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接收申報材料并組織評審后上報,上報截止日期為2021年8月10日。

    項目執(zhí)行單位應當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zhí)行的50%,并于11月10日前報送中期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各級民政部門。

    項目執(zhí)行單位應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的執(zhí)行,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報送末期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民政部門。

    資助四類項目

    《方案》列明的資質類型共四類:

    一是發(fā)展示范項目(A類)。用于資助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定點幫扶和對口支援地區(qū)等地區(qū)困難社會組織、社區(qū)社會組織必要的服務設備購置和服務設施完善。項目總數(shù)24個左右,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5萬元。

    二是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B類)。用于資助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在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定點幫扶和對口支援地區(qū)等地區(qū)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農村留守婦女關愛服務等社會服務。項目總數(shù)10個左右,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80萬元;每個項目應在兩個及以上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社會服務。

    三是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C類)。用于資助地方性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農村留守婦女關愛服務的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項目。項目總數(shù)57個左右,原則上每個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1-2個,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40萬元。

    四是人員培訓示范項目(D類)。主要面向社區(qū)社會組織負責人、骨干人才開展培訓。項目主要對培訓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師資等予以補助;除師資費外,平均每人每天費用不超過550元。項目總數(shù)37個左右,原則上每個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1個,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30萬元。

    項目資助的未成年人保護,主要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家庭監(jiān)護支持、家庭監(jiān)護監(jiān)督、監(jiān)護能力評估、家庭教育指導,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社區(qū)矯正等具體服務。

    項目資助的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主要面向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兒童群體及其家庭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監(jiān)護能力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家庭關系調適和調查評估、監(jiān)護干預等個性化服務,以及針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中的殘疾兒童和家庭困難的殘疾兒童開展的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具體服務。

    項目資助的農村留守婦女關愛服務,主要面向農村留守婦女提供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指導、文化體育活動、精神慰藉、權益維護、家庭教育指導等具體服務。

    項目不資助向受益對象發(fā)放救助款、獎學金和補貼、研究、宣傳圖書贈送、投資、戶外活動、考察旅游、軟件系統(tǒng)開發(fā)、種殖養(yǎng)殖、基建、購置設備和服務設施(A類項目除外)、培訓(D類項目除外)等活動。

    每個社會組織

    最多申報1個項目

    《方案》明確,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建立黨組織,并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載入社會組織章程;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2019年度檢查合格;有相應的配套經費來源;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zhí)行能力;有開展社會服務的能力和條件,且已具備實施社會服務項目的經驗和良好信譽,鼓勵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視情申報;申報B類項目的應為全國性社會組織。

    每個社會組織最多申報1個項目;如不同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報1個項目。

    民政部、項目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相應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包括申報項目的主要內容、實施地域、受益對象、預算的編列、社會和地方財政資金的配套等情況。項目評審中,優(yōu)先考慮項目的示范作用發(fā)揮及實際可操作性。

    民政部根據(jù)評審專家評審結論,審核立項建議名單后予以立項,確定項目執(zhí)行單位。民政部對立項項目預算進行審核,予以認可或者提出調整意見。

    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

    《方案》在項目管理方面提出四項要求:

    一是嚴格資金管理。

    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項目公告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民政部按程序撥付70%的資金;項目中期報告獲得通過后,撥付剩余30%的資金。

    項目執(zhí)行單位應當按照“??顚S?、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單獨核算,便于追蹤問效和監(jiān)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加強前期調研準備工作,根據(jù)本單位實際和服務對象情況,全面、科學、準確、合理編制預算,嚴格按照申報用途、規(guī)定范圍和開支標準使用資金,不得無票據(jù)報銷費用,不得使用大額現(xiàn)金支付,不得用于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二是嚴格進度管理。

    項目執(zhí)行單位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不得無故調整。項目在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按程序報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于2021年內完成。其中,2021年10月31日前,應完成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zhí)行的50%,并于11月10日前向民政部報送中期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民政部門。項目執(zhí)行單位應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的執(zhí)行,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民政部報送末期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民政部門,內容包括:項目執(zhí)行情況、實施效果、自我評估報告、宣傳情況等。項目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民政部報送本地區(qū)項目管理和執(zhí)行總結報告。

    三是嚴格審計評估。

    項目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民政部有關要求,加強對項目執(zhí)行單位的指導和監(jiān)督,加強對本地區(qū)項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管,負責組織項目的階段性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重要違規(guī)問題應通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規(guī)進行處理,并報民政部。配合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開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項目的審計、評估和績效評價,確保項目資金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項目執(zhí)行情況、經驗和問題進行總結并報民政部,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

    民政部將不定期對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引入社會審計和評估,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項目進行全面審計和重點評估,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總體實施效果進行考評。審計、評估等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后年度項目評審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與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評估、表彰獎勵相銜接。項目審計、評估結果較差且存在違規(guī)行為,將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將收回項目資金并取消項目執(zhí)行單位后續(xù)申報資格,并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當年年檢不合格結論。

    四是嚴格社會監(jiān)督。

    各項目執(zhí)行單位要及時收集視頻、音頻素材,建立專門項目宣傳檔案,在開展項目宣傳活動、發(fā)放資料及配發(fā)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示范項目(2021)”標識,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活動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民政部、項目實施地省級民政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的意義、資助內容和申請辦法,及時宣傳報道項目開展情況和社會效益,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組織發(fā)揮積極作用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同時,強化社會監(jiān)督,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jiān)督,通過“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的“全國社會組織投訴舉報系統(tǒng)”提供涉嫌違規(guī)立項、執(zhí)行等線索,確保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項目經得起各方檢驗,發(fā)揮應有的標桿示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