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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報告制度”為婦女權益保護“補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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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第1訪談

新聞內容
2022年03月0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強制報告制度”為婦女權益保護“補漏”

    社會組織“藍天下”救助被家暴婦女

    ■ 本報記者 張明敏

    全身檢查時,發(fā)現(xiàn)身上多處有傷,這不太符合摔傷的特征,院方暫未報告給相關部門?!笨粗稍诓〈采?歲的依依,反家暴社會組織“藍天下”創(chuàng)始人萬飛有些無奈。本應該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院方,卻選擇沉默。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實施滿六周年,強制報告、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成為反家暴法中保護婦女權益的三大利器。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又引發(fā)社會關注。該法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超8.5萬人參與,共提交42萬余條意見?!皟煞ā睂嵤┮詠恚瑡D女權益保護取得實質性進展,而社會發(fā)展又導致一些新問題顯現(xiàn),法條中“強制報告制度”的落實成為熱討。

    “兩會”召開在即,代表委員為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發(fā)聲,不少社會組織也參與其中,共同打造婦女保護的天然屏障。

    強制報告遇執(zhí)行“尷尬”

    湖北監(jiān)利藍天下婦女兒童維權協(xié)會(以下簡稱“藍天下”)是由退休公安民警萬飛創(chuàng)立的一家反家暴社會組織,該機構公益項目品牌“萬家無暴”在全國知曉度頗高。

    從事反家暴公益服務多年后,有著從警經歷的他比一般人更加理解反家暴法實施的意義。

    曾被萬飛團隊救助的一位女童,因傷勢過重送醫(yī)手術,院方在對其全身檢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身上有多處傷痕,明顯不符家長稱的自行摔傷,存在虐待或家暴情形。按照反家暴法,作為“強制報告制度”執(zhí)行對象,院方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報告女童情形。但萬飛事后得知,院方并未履行強制報告職責,也未受到任何處理,這讓“強制報告制度”的可操作性受到考驗。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正式實施。

    該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強制報告制度在法律中早有體現(xiàn),在現(xiàn)實執(zhí)行中卻較為尷尬。

    “如果擬定的現(xiàn)有制度不能很好地執(zhí)行,或者可操作性不強,這對于法規(guī)是一種挑戰(zhàn)?!比f飛表示,反家暴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強制報告制度的義務對象、實施對象和責任對象。但有制度難執(zhí)行,這讓從業(yè)者和受保護者都有些尷尬。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表示,婦女遭受侵害時人身自由通常受到限制,遭受暴力或威脅恐嚇,自行解救面臨極大困難,這時強制報告制度將要發(fā)揮作用。強制報告制度的設立在法律上有著充分依據(jù),舉報違法犯罪是公民社會責任的體現(xiàn),也是我國法律一貫的精神。

    對于強制報告制度執(zhí)行難,佟麗華也表示,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相關人員是了解婦女權益情況的,但一些機構及強制報告義務人覺得這是家庭內部事務不好管,不該管,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法行為發(fā)生,也給強制報告實施增加難度。

    佟麗華稱,要想及時發(fā)現(xiàn)婦女權益受侵害,屬地就必須承擔責任,讓侵權事件早發(fā)現(xiàn)、早報案、早處理。

    讓執(zhí)行更有力度

    現(xiàn)實中,除家庭暴力外其他婦女權益侵害事件,如拐賣、性侵、虐待等也存在隱秘性強、持續(xù)時間長、知情人多,但行為實施過程中未被發(fā)現(xiàn),或發(fā)現(xiàn)不報告直至發(fā)生嚴重后果才被曝光的案例。

    此前,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歷了2005年8月和2018年10月兩次修正,2021年12月20日該法提請全國人大審議,正式進入第三次修訂過程。與現(xiàn)行法條相比,這次修訂對職場性別歧視、性騷擾、PUA、女德班等多項內容定為違法行為,但在拐賣婦女相關內容上,未有明顯改動。

    草案第四十九條明確,“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但是,關于如何對違法人員進行懲戒和追責等內容,修訂草案與現(xiàn)行法條均未提及。

    2016年實施的反家暴法規(guī)定,學校、醫(yī)院、醫(y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fā)現(xiàn)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家暴強制報告義務,并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暴事務。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2021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指出,各級政府要完善經費保障,拓寬反拐資金籌措渠道,支持開展反拐公益項目。要嚴格考核監(jiān)督,對反拐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地區(qū),以及先進團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地區(qū)和部門通報批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全國政協(xié)委員彭靜表示,應明確相關主體對拐賣婦女兒童的救助職責和執(zhí)行機制“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必要的救助義務”。彭靜建議,我國法律應明確相關主體對拐賣婦女兒童的救助職責和執(zhí)行機制,怠于履職造成嚴重后果的,需要嚴格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岳屾山建議,應該用立法的形式來明確強制報告制度。比如婚姻登記機關、負責出生證辦理的醫(yī)療機構等,一旦發(fā)現(xiàn)涉嫌拐賣就必須強制報告,但凡有一個環(huán)節(jié)能夠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就有可能及時找到線索,盡早解救被拐婦女。

    萬飛表示,強制報告制度在相關法條中有體現(xiàn),但因未報告而被追責甚至承擔相應責任的應報告者不多?!八麄兇蠖嘀缽娭茍蟾嬷贫却嬖?,但因實際執(zhí)行效果有限而對強制報告對象并未產生效果,這對一部分家暴案例造成困境?!?/p>

    萬飛認為,適時修法是完善制度的一種表現(xiàn),建設可執(zhí)行、可操作性、可落實的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不僅要提升強制報告對象的自我認知觀念,更需要制度制定者的強有力落實。如對機構工作人員“一票否決”“工作考核”,這才能做得更好。

    “婦女庇護所”自救的港灣

    家庭應該是溫馨的港灣,有時卻變成了暴力的溫床。一些暴虐事件中,女性往往成為受害者。社會需要建立更多的機制來處理這些問題,女性庇護所成為一個選擇。

    婦女庇護所是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尋求幫助的容身之地,幫助困境中的婦女找到自救的道路。

    1998年,重慶一家名叫“圣雅菲”的女士護理中心成為全國第一家“婦女庇護所”。在這里,城市下崗女工、農村打工妹等很多女性有著被虐待、精神摧殘等坎坷經歷。這家庇護所幫助這些女性重塑自我,勇敢回歸家庭和社會。一些在庇護所中生活的女性離開后還成了機構的宣傳員,讓更多女性知曉。

    隨后,北京、南京、上海等一些地方開始建立婦女庇護所。

    婦女庇護所首先是一個應急機制,即在婦女面臨危險或激烈沖突的時候,能夠有路可走。其次,在傳統(tǒng)社會里,家庭內的沖突可以通過鄰居、尊長、親戚來監(jiān)督并協(xié)助調解。但由于社會發(fā)展迅速,人口流動大,傳統(tǒng)的調解機制已經逐漸失效。再次,它也具有教育的功能,可以通過培訓與宣傳來促進社區(qū)的家庭文明建設。

    隨著女性權益保護等社會性事件增多,女性權益受保護等話題越來越受重視,女性保護被提升議事日程,女性庇護所被認為是保障女性權益的一道屏障和選項。

    但從數(shù)據(jù)支持上來看,國內的婦女庇護所發(fā)展并不太好,很多地方建立的庇護所都比較清冷,少有女性選擇來這里尋找?guī)椭?/p>

    據(jù)全國婦聯(lián)的數(shù)據(jù),2016年全國有家暴庇護場所2000余家,然而2015年全年僅為受害人提供庇護服務149人次。

    萬飛認為,這與國人傳統(tǒng)文化有關系。中國女性權益受損后喜歡向自己娘家、閨蜜或好友傾述,認為家丑不可外揚,礙于情面不愿意去婦女庇護所這種帶有明顯標志性場所尋求幫助。這導致了中國婦女庇護所尋求幫助人員稀少,效果不佳。

    另外,一所婦女庇護所的運行也需要更多財力投入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支持和維護,需要更多專業(yè)性工作人員深入其中,比如志愿者、社會工作者等。如果這些條件跟不上,那么女性在這里得不到實質上的幫助,只能尋找其他途徑。

    “國人傳統(tǒng)觀念和機構自身建設造成了中國婦女庇護所發(fā)展不佳的現(xiàn)狀。”萬飛說。

    目前,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一些社會組織也在積極行動。如北京天使媽媽基金會表示已經聯(lián)系萬飛,希望聯(lián)合多方打造一個面向全國的婦女庇護所。

    記者了解到,一家在全國擁有近千家連鎖酒店的企業(yè)愿意向其提供部分房間,建立婦女庇護所,由社會組織篩選對象、執(zhí)行公益項目,同時對被侵權對象進行援助,用公益模式助力婦女權益保護。